纳税的契约是“红契” 偷税漏税是“白契”
既然古代百姓履行纳税是义务,那么依法缴纳契税后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缴纳契税后,契约行为就得到了官方承认,正式成为有效契约,如果一方权利受到了侵害,是可以向官府申请保护的。因为古代没有专门的产权登记和公示制度,所以缴纳契税实际上也是官府进行产权登记,向社会公布契约的行为,具有今天登记和公示的效果。
而未经纳税的契约,就不符合契约成立条件,不能得到官方的承认。宋代就规定,这种没有经过纳税的契约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在日后发生纠纷找官府时,官府不能加以保护。
那么怎样辨别契约是否“合法”呢?这就要看官印了。由于盖印都用红色,所以古代将纳税以后盖上官印的契纸称为“红契”,没有经过官方加盖红印的契纸称作“白契”。民间为了逃避税收,往往订立契约后并不去官府纳税,加之官府的税收征管不严,使得白契在古代社会中非常多见。
除了白契以外,有时也会出现百姓与官员内外勾结的现象。有时地方官员私收钱款,然后暗自向交易双方发放红契,或者直接贪污契税收入,致使契税收入下降。
民国税收收据上印着宣传语
为了鼓励百姓缴纳房产税,历朝历代的当权者肯定要绞尽脑汁想宣传策略。南京(楼盘)市下关地方税务局退休干部傅兴亚展示了一件珍贵收藏,就是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南京市政府的收款收据。这张收据的独特之处是印着宣传口号:“据实报税,按时纳税,是人民的义务。”“早纳税捐是光荣的,迟纳要处罚的。”对比来看,这与现在的税收宣传口号相差无几,而纳税宣传向来都是各政府和税务机关特别重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