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立法的进展情况
资产评估立法历经3届人大,跨越10年时间,经过两次审议。全程可分为酝酿、起草和审议三个阶段。
(一)酝酿阶段
资产评估立法发端于2005年4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座谈会。会议中,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代表资产评估行业发出了加紧评估立法的呼吁,全国人大财经委对此高度重视,专门进行研究,并印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抓紧制定评估法的立法建议和中外评估法律制度比较》的专报。其后,人大财经委有关领导多次进行立法情况的调研。2005年12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将评估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标志着评估法制定进入立法程序。
(二)起草阶段
资产评估立法工作在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主导下进行,2006年6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资产评估法起草组,启动立法起草工作。资产评估法起草组由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组成,领导小组组长贾志杰,副组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组成,成员包括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中国保监会的领导组成。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行业从业人员、有关院校和专家学者组成。立法过程中,得到中央领导高度重视。2008年1月12日,温家宝总理在《公安部信息综合》第4期“我国评估行业亟需规范”一文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提出方案。2008年5月,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2008年5月份群众给吴邦国委员长来信情况报告》上批示,要求加快评估立法进程。经过七年多的努力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相关行政部门,国内外专家学者就立法相关问题进行大量的沟通协调、研究探讨,形成了《资产评估法(草案)》。
(三)审议阶段
2012年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得到全社会的热烈响应,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共计15万余条。
随着全社会对评估立法必要性认识的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就资产评估的管理体制、业务范围、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管理、评估委托与报告使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逐步达成更多共识,2013年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资产评估法(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今年3月9日,张德江委员长在讲话中,再次明确提出将制定资产评估法列入今年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在之后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也将资产评估法列入继续审议的法律项目之中。今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专门赴安徽、福建调研资产评估立法问题。
二、出台评估法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资产评估法》自2005年12月正式启动立法程序以来,在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积极主导和大力推动下,经过10年努力,历经3届人大,于2013年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并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继续审议的法律项目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在新的形势下,尽快出台《资产评估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尤为突出。
一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迫切需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在基本经济制度实现中,资产评估是重要环节,可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尺度,必须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产流失,也要维护多方非国有投资者权益。尽快以法律形式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和执业行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二是完善市场经济机制体制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以生产要素有效配置为根基,资产评估是生产要素实现有效配置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支撑。市场经济需要对价值进行合理判断,评估是市场经济的新兴经济语言和重要工具,价值判断需要以科学的资产评估为依托。尽快建立与现代市场体系相适应的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三是规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资产评估行业法制建设滞后、乱象频出,对于法律权利、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社会反映极为强烈,迫切要求加强评估立法工作,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执业行为,划清行政监管部门的权力边界,明确评估委托方及评估报告使用方的责任,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
四是深化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系统的迫切需要。经过多年发展,资产评估行业建立了以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的评估制度体系,但在法律层面,只在《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中有若干条款的规定。因此,评估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急需的一部法律,评估法的出台可以有效弥补经济法制建设的短板。评估立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三、目前评估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评估立法中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个:一是法律名称;二是业务范围;三是管理体制。
(一)关于法律名称
大家普遍认为,《资产评估法》更合适。“资产评估”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评估行业约定俗成的叫法,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概念,更能体现评估行业立法的性质和特征,更能清晰规范地表达评估立法的特定内涵,《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多部法律也都采用“资产评估”这一概念。
(二)关于评估范围
大家普遍认为:《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稿关于评估范围的表述科学、准确、清晰,体现了资产评估法起草初衷,符合评估行业发展的实际,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对评估的要求,顺应了国际评估行业的发展趋势。
(三)关于管理体制
“二审稿”中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是经全国人大财经委发函,经国务院领导批示,中编办下发正式文件确定的。大家普遍认为,参照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行业,对资产评估行业实行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是解决目前评估行业诸多问题的根本途径;目前提出的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虽不能达到统一管理的目标,但与资产评估现实管理体制相比已有较大进步,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利于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四、有关建议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为尽快推动评估法出台,做好行业顶层设计,突破阻碍,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向深水区迈进,特建议:
(一)推动资产评估法早日出台。
加快评估行业立法是改革所需、社会期盼、行业心声,更是当前国家建设与发展的历史使命、时代要求。尽快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评估法律制度,必将会对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服务经济建设、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产生积极影响。建议全国人大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力度、加强资产评估立法相关调研工作,推动资产评估法早日出台。
(二)坚持二审稿关于建立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的正确立法思路。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的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必然要去行政化,真正成为独立运作的社团组织。在这种背景下,二审稿本着“统分结合”的原则,采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来理顺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为统一管理尽力搭建基础平台,是一种客观务实的制度安排。建议各部门进一步摒弃部门局限,打破陈旧、落后、不适应市场要求的管理体制,积极支持建立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成为更加单纯的行业监管者。
(三)设置科学合理的统一考试制度。
各类评估专业除了评估标的物存在差异之外,具有很多共性特点,在评估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技术方法乃至规范要求等方面都是相同或相似的。在二审稿明确的统一考试制度下,建议根据各类评估专业的共同行业属性,充分考虑专业特性,科学划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立分类专业资格的统一考试办法。